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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转让法律规定 房屋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

2021年3月9日  北京著名拆迁律师   http://www.mbjzcqls.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知名拆迁补偿标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在建工程转让法律规定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在建工程转让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在建工程转让也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要依法办事,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转让的时候没有按照规定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

房屋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

  房屋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所有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6、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

  7、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

  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5、主债权已转让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房屋抵押权转让协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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