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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涉及的六个问题是什么 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2021年3月15日  北京著名拆迁律师   http://www.mbjzcqls.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知名拆迁补偿标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城市拆迁涉及的六个问题是什么

城市拆迁涉及的六个问题是什么

一、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在房屋拆迁中,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拆迁项目属于公共利益,哪些拆迁项目属于商业利益,致使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大搞卖地拆迁。由于我们缺乏判断公共利益的标准,事实上为拆迁人以公共利益之名践踏私人财产开通了便利之道,也激发了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的抵触情绪。因而,有必要在立法上给予公共利益一个判断的原则与大致标准,从而在实践中能够对公益拆迁按照补偿制度进行,必要时可强制拆迁。理性的公共利益界定模式是:法规列举十民主程序十司法程序。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可以对公共利益事项尽可能进行列举,明确公共利益事项的大致范围;应该有个民主程序,即政府提议的公益项目,应该有当地的民众共同来参与讨论,形成一种公共议论,政府必须具体指明公益体现在什么地方,利害关系人或者广大民众也都可以对政府的提议及说明表达不同意见。经过民主的公共议论程序以后,政府仍然有权对是否符合公益作出决策。若被征收人不服该决策,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征收程序。

房屋拆迁是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的限制,因此,应该从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的角度出发,对拆迁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拆迁的程序是对被拆迁人的一种法律程序的保障,是拆迁制度中的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因而,征收程序一直备受各国立法的重视。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征收的限制是“依照法律规定”,这仅仅表明了依照法定程序的意思,而没有上升到“正当程序”的高度。

三、评估争议处理机制。

完善拆迁评估争议处理机制对被拆迁人权益保护至关重要。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首先可由拆迁主管部门责成拆迁人组织拆迁评估单位与被拆迁人的对话会,由评估机构详细介绍评估的依据、采用的方法、考虑的因素、计算过程和结果产生的依据等;如果评估机构说明后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以委托其他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如两个评估单位的评估结果超过规定的误差范围,或两个评估单位的评估结果虽在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但被拆迁人仍不满意的,则由拆迁主管部门组织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有关专家及各界代表参加听证会,由两个评估机构进行答辩,由专家组对估价结果是否合理进行鉴定。为此,应建立相应的拆迁评估委员会和拆迁评估专家库,拆迁评估委员会由拆迁评估专家库随机产生,对拆迁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和异议鉴定。

四、房屋征收的司法程序。

我国法律也只是规定了征收的行政程序,而没有规定比较完善的司法程序。一套健全和有效的救济程序,对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用巨大。拆迁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的规定,将拆迁当事人双方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救济方式修改为提起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五、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

虽然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市场主体的财产权的限制是必要的,但拆迁毕竟意味着对市场主体财产权的剥夺,客观上也给其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从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的需要考虑,给予被拆迁人充分的经济补偿是必要的。征收土地要安排被征地人的社会保障费,保障相对人征地后的生活水平基本不低于征地前的生活水平;征收个人住宅,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从来没有哪个制度否认过宪法的征收权,重要的是对征收的法律限制。实际上,对于征收,最为重要的限制方式莫过于充分而合理的补偿。在补偿方式上应以金钱补偿为主,以实物补偿、安排就业、兴建生产、提供生活再建设施、给予生产生活优惠政策等方式为辅,从而最大限度弥补被拆迁人所受的损失,帮助其继续生活,且使生活水平不因房屋拆迁有所下降,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不受损害。以法律明确补偿的标准,包括确定计算补偿财产的日期、补偿财产计算的方法,从而最终确定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数额,并且该标准应当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统一性,以避免弹性过大而导致的不可操作性。

六、政府角色定位。

对于政府在拆迁补偿中的角色定位问题,目前在社会上存在一定的争议。房屋拆迁向来都是政府在城市规划与建设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当前拆迁工作中的协调管理仍须政府这一重要角色的参与,并且政府在拆迁中的角色定位直接关系到整个城市建设成果的最终取得。因此,政府在城市拆迁中的角色应予以正视和关注。城市房屋拆迁的本质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向土地使用权人收回土地使用权,自用或者出让给其他开发商与所有者的法律行为。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一、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此外还要考虑三种情况:一是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的问题。一般而言,允许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可认定为帮助性质,除另有约定外,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二是返城知青能否成为同住人的问题。要考虑家庭实际状况,除双方有协议外,一般情况下知青可成为同住人分割补偿款。三是外来人员、参军人员和服刑人员能否作为同住人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1年的;或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5年的;或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视为同住人。

二、审查拆迁资料并听取拆迁单位意见

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应安置人员存在一定的难度,动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一是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法院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动拆迁补偿款;二是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无相关条款,但在动拆迁单位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确定安置补偿人员;三是当《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及“两定表”对相关安置人员均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动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

三、合理分配房屋动拆迁补偿款

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二是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三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四、区分房屋性质作出不同处理

除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情形外,实践中还会遇到拆迁其他性质各类房屋时所发生的纠纷,此时应区分房屋性质,分别确立调解原则:被拆迁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对于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共同分割;对于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拆迁人未明确区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被拆迁房屋属于因落实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经租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处理。被拆迁房屋属于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被拆迁房屋属于售后公房,应按私房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进行调解。

以上内容就是对“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