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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有异议,如何处理?在作出安置补偿方案之前,征收方要做哪些事

2021年3月19日  北京著名拆迁律师   http://www.mbjzcqls.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知名拆迁补偿标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贾启华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补偿安置有异议,如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根据目前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由国务院裁决的案件,由省政府协调,国务院裁决。由省政府裁决的案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协调,省政府裁决。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一、 申请裁决的范围

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其中包括征收土地的三项补偿,可以划分为产值标准、倍数标准、附着物标准。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

二、 申请裁决程序

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

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

第二步: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

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申请裁决。

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三、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体的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

四、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有的省是国土资源部门也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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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出安置补偿方案之前,征收方要做哪些事

在作出安置补偿方案之前,征收方要做哪些事

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等情况,被征收人享有确认权。在面对征收拆迁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评估是法定的流程也是必须的流程,如果被征收房屋没有经过调查、登记更没有经过价值评估,就给出了补偿结果,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而结果也往往会远低于应补偿价格。

1、在咨询中就有一些被征收人不知道自己的房子是怎么评估的,自己对登记调查情况也没有进行过确认,只是村街道或者拆迁办的人直接上门直接谈补偿价格。

2、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或者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作出评估后,被征收人享有确认权。

3、如果调查登记的情况或者评估的价值与实际相符,被征收人可以在调查认定单上签字确认,如果调查登记的情况或者评估的价值与实际情况不符,在一签字确认之前一定要慎重考量,需要注意的是,是否确认并不影响相关材料的效力,被征收人或对其结果不满,还是要及时依法执行程序进行救济,而不能仅仅想着不签字就可以提高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何才是合理的

首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适用对象是征收范围内的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村居民,而这些在征地前便已确定,是固定的可计算的。因此,不论人数多少,补偿安置方案仍然只针对特定对象。

其次,补偿安置方案是针对特定的具体的事项制定的,仅对本次征地事宜有效。

第三,补偿安置方案不能够反复适用,仅适用于本次经过批准的集体土地征收范围,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偿。

因此,每一次土地征收都必须有独立的补偿安置方案,因为每一个地区每一次征收的情况都不尽相同,不能依葫芦画瓢地照搬。但针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必须遵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制定的原则、要求与补偿安置标准,而这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反复适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耕地来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遵循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的征地补偿原则,征收方应当依法对被征收人予以合理充分的安置补偿。

政府征地拆迁是一系列具体行政行为的集合,应该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等基本原则,拆迁补偿方案也要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