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划调整后江北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芜湖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房征办〔2014〕78号)等相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区划调整后江北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未登记建筑包括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和登记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为商业的房屋。
第四条 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鸠江分局、区市场监督局、区城管局及相关征收实施单位组成,具体负责区划调整后江北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 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对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包括对未登记建筑的权属、面积、用途、建筑年代等有关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收集相关证据以及其他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鸠江分局负责认定未登记建筑的规划、土地情况;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认定未登记建筑的经营情况;
(四)区城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各镇依法查处违法建筑;
(五)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对未登记建筑物建设年代、用途进行初步确认,出具初步确认的情况说明和处理意见,并配合其他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在开展入户调查规定的时间内,被征收人应提供未登记建筑的批准手续,权属来源或房屋所有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等证明材料,并书面承诺对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区工作小组在房屋征收启动之前,由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牵头召集工作小组成员单位集中入户对未登记建筑进行实地查勘,调查未登记建筑的状况,拍摄反映未登记建筑内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九条 未登记建筑认定,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会同相关实施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年代地形图(地形图不全的,按照区划调整后最接近日期的年代地形图)对未经登记建筑组织调查登记和收集资料,并将调查结果和相关资料汇总后,报工作小组。
(二)认定。工作小组根据调查登记结果和相关汇总资料对未经登记建筑的坐落、权属、面积、用途、土地状况、建造年代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和认定,出具认定意见。
(三)公示。认定意见应当书面送达被征收人,并在征收现场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第十条 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对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在认定意见公示期限内,向工作小组提交证据和书面复核申请,承诺对申请事项和相关证据承担法律责任。
工作小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内予以复核,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处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工作小组认定的,被征收时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2.1990年4月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3.1990年4月1日至区划调整前,经所在镇批准且在规定期限内建造的无证建筑,参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补偿时扣减相关税费和办证费用;超出批准建造时限的无证建筑,参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80%计算;自行建造的无证建筑,参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40%计算。
(二)区划调整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手续的无证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三)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四)亭棚、披等简易结构设施,按照材料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五)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情形,本着尊重事实、公平合理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登记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为商业的房屋处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工作小组认定的,被征收时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1990年4月1日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按照改变用途的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2.1990年4月1日至区划调整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按照房屋评估价格结合房屋用途改变时间与1990年4月1日和区划调整时间之间的权重比计算。权重比=(区划调整时间-房屋改变用途时间)/(区划调整时间-1990),计算公式为:房屋登记用途评估价格+(房屋改变用途后评估价格-房屋登记用途评估价格)×权重比。
(二)区划调整后改变用途的,按照房屋登记用途计算补偿。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4日起施行,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规定。本办法由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