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8601155977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拆迁知识
抵押担保
房产动态
拆迁方案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拆迁知识
抵押担保
房产动态
拆迁方案
房屋产权
拆迁合同
权属登记
安置补偿
二手房屋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拆迁知识
哪些房地产登记可由当事人单独申请?
2017年8月19日
北京著名拆迁律师
http://www.mbjzcqls.com/
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当事人可以单独申请:(1)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初始登记;(2)因继承或遗赠取得房地产的转移登记;(3)因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而取得房地产权利的有关登记;(4)变更登记;(5)因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注销登记;(6)因房地产权利证书灭失、破损而重新申领、换领房地产证书等其他登记。
推荐律师:
北京著名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mbjzcqls.com/art/view.asp?id=890422677725
[复制链接]
贾启华律师首页
手机微站
最新文章
1.北京拆迁律师:集体土地征收 这些违法行为可举报
2.《惠州仲恺高新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3.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4.北京凯诺拆迁律师:强行拓宽道路 占用土地,复议获支持
5.广州市南沙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