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4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该法第33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来说,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所能够得到的补偿共五项:
1、被拆迁房屋的建安重置价;
2、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3、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4、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5、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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