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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拆迁资讯:法院 违法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采纳

2017年12月21日  北京著名拆迁律师   http://www.mbjzcqls.com/

  在一次房屋征收过程中,长春市某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李学林一处200余平方米未登记建筑没有予以补偿。李学林对此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审理了这起二审行政案件,认定该区政府作出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不能作为认定该案主要事实的证据,二审改判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和该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房屋征收未达成协议 被征收人提起诉讼

  2011年,长春市某区人民政府在对一旧城改建项目实施征收的过程中,在未与被征收人李学林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其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征收补偿决定中未对李学林一处200余平方米未登记建筑予以补偿,李学林不服该决定,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李学林仍不服,向长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李学林提出其家浮房应予补偿的问题,因其浮房已经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最终驳回原告李学林要求撤销被告长春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

  李学林对该区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仍然不服,持原审起诉意见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行政行为违法

  二审过程中,被上诉人长春市某区人民政府向法院提供了22份证据,用以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性,其中最为关键的证据是一份《××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决定书》,以该份证据证明李学林200余平方米未登记建筑属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故对其不予补偿。上诉人李学林认为该份证据虽是生效的行政行为,但其存在严重违法之处,不应成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长春中院经审理认为:按照长春市的相关规定,1984年1月5日前建设的用于居住及非居住用途的建筑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本案中,长春市某区人民政府在没有查明李学林未经登记建筑的建筑时间、没有适用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的情况下,就认定为“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据此,长春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依据不应采纳的《××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决定书》对上诉人李学林的无照房屋作出不予补偿决定,属主要证据不足,应判决撤销。

  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学林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长春中院二审判决撤销长春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撤销长春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法官后语】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婧明法官解释称,众所周知,所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应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加以遵守或服从。本案中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违法建筑认定决定)存在着主要证据不足以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严重违法之处,法院不能简单地以该行为具有公定力而推定其为合法有效,应是对其合法性予以审查,原因有三:第一、违法建筑认定决定是据以作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基础行为,法院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时,必然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内容,而违法建筑认定决定就是《××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内容之一;第二、法院对违法建筑认定决定的审查,是因长春市某区人民政府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既然是证据,法院就要对其合法性予以审查,以便认定其是否能作为认定主要事实的依据;第三、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公定力,应直接约束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所指向的相对人,这是考虑行政效率原则的需要,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可以对其合法性予以审查,以监督行政机关执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对《××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决定书》审查后,发现其存在主要证据不足以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两处严重违法之处,该行政行为应予被撤销。本案中李学林并未对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法院不能直接将其撤销,应是认定其作为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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