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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诺拆迁知识大合集 | 怎样通过评估环节提升征收安置补偿?

2018年1月12日  北京著名拆迁律师   http://www.mbjzcqls.com/

  评估到底是什么?怎样进行征收评估?评估对房屋征收补偿到底有什么意义?作为被征收人要如何着手了解评估?

  对于第一次接触征收的朋友们来说,评估只是征收过程中的一个必备环节。

  因为不了解所以不知道应当如何利用这个过程来帮助自己提升安置补偿;

  因为不了解所以对评估产生了一种陌生的排斥,通常认为评估是一种“没用的装饰形式”,反而极少重视。

  其实不然,征收评估在我们维权过程中确实占据了不小的地位和作用,在征收过程中,我们不仅仅要评估自己即将被征收的房屋,还可以对作为置换的房屋进行评估,只有经过评估,大家才可以准确的定位自己的征收补偿。

  【 法律规定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根据以上评估法律规定来看,评估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形式规定,下面来一起看一下广大被征收朋友们对评估的疑问:

  1、由征收方确定的评估机构不放心?

  没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由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可多数或随机选定。也就是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必须先与被征收人协商,协商不成才能通过其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具体办法进行选择。而绝大多数时候征收方对评估机构的选定都是“独裁”选定的,没有尊重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决定权。

  如果单单只有征收方一言堂确定的评估机构,不要怕,我们可以提出异议。

  2、因为评估的结果太低不满意?

  不用担心!

  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估价报告或分户估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估,也可以由征收当事人在征收管理部门监督下,从参与报名的全部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取一家再评估。

  征收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复估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复估报告或重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屋征收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在其过程中,一定要妥善保存获得的评估结果,对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进行证据转化。

  3、双方各自评估机构结果不相符

  要冷静!

  如果遇到征收方独自找来的评估机构或者被征收人独自找来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都不理所应当被采纳。

  协商是双方进行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的选择不是任何的单独一方可以进行选定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征收方和被征收无论是哪一方单独找到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都很难从法律角度站稳脚跟。

  凯诺拆迁律师提示

  征收评估毕竟是一个受专业领域规范的技术性工作,所以必须由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征收评估最终不但会影响自己的补偿效果,还会成为征收维权的基础,请大家一定不要忽略和浪费任何一个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果被征收人无法掌握征收评估精髓来准确定价,合理维权,就一定要找一个专业的拆迁律师为自己梳理征收维权策略、理智、和善的对待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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