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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的新规定

2018年1月25日  北京著名拆迁律师   http://www.mbjzcqls.com/
  核心内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颁布使得许多房屋权属登记程序变得有法可依,在此,房地产编辑为您详细介绍一下该《办法》关于房屋权属的相关规定。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共分五章,四十三条。这个《办法》除了对房屋登记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外,还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作出了以下几方面具体规定:
  1、明确了房产权属登记的主管机关和具体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机关。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又规定:“证书由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这样,在一个市(县)的行政区域内,只能有一个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权属证书。明确了非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市(县)辖的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都不具有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的职能,市、县同城的县也不能越权在市区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这对于制止目前多级、多部门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建立正常的房地产登记发证秩序是非常必要的。
  2、规定了房地产权属登记中实行房屋所有权和与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房地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我国《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此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在目前仍然有不少城市房屋和土地分属两个部门管理的情况下,规定这一原则可以防止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为剥离现象的出现,这样就可以避免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不同属一人而产生的房地产权属纠纷。
  3、规定了房屋权属证书的种类和制定的部门。
  第三十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三种。第三十三条又规定:“《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这样就统一规范了全国房屋权属证书,提高了权属证书的权威性,同时对于防止一些单位擅自制作、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打击犯罪分子伪造权属证书进行诈骗活动,清理整顿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秩序,切实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4、规定了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权属登记的时限,以及房管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过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对登记机关在受理产权登记后一定时限内要作出暂缓登记、不予登记、和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对登记机关或工作人员因工作过失,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损失的,要负赔偿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的规定。这几条规定对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提高产权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促进廉政建设,搞好承诺服务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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