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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最高检、国土部联合发文:检察院可让国土局遇上大麻烦

2018年1月22日  北京著名拆迁律师   http://www.mbjzcqls.com/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协作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审慎行使权力,依法规范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全力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于检察机关指出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积极作为,确保公益得到有效保护。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及合法性审查制度,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改革部署,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促进法治国土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结合工作实际,形成如下协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

  (一)有利于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弥补了诉讼主体的缺位,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效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对于加强公益保护,促进依法行政,对于健全检察监督体系,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对于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利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国土建设。通过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能够更好地促进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更好地保护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重塑外部执法环境、调整内部工作机制、降低廉政风险,全面促进法治国土建设。

  二、正确把握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深刻内涵

  (三)保护公共利益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要义。“公益”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也是制度运行的落脚点。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公益的内涵和外延,明确国土资源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主要表现形式,把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加强对严重侵害公益行为的监督。

  (四)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督促之诉、协同之诉。行政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检察机关不论是提出检察建议还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都旨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解决侵害公益的突出问题。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目标一致,要在监督中体现支持,把监督融入支持之中。

  三、依法规范行使职权

  (五)检察机关审慎行使权力,依法规范监督。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实质上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敏感而复杂,而且行政管理还具有自身特点和规律。检察机关既要加强监督制约,又要审慎行使权力。要严守检察权边界,严格在法定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规范调查取证,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不自我扩权,不越权解释,确保检察监督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作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全力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于检察机关指出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积极作为,确保公益得到有效保护。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及合法性审查制度,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加强公益诉讼个案剖析和类案研究,研判执法风险点,对问题集中领域进行源头治理,促进规范执法。要按照“谁作为、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承办原行政行为的业务机构为行政公益诉讼承办机构。接到检察建议书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立即明确承办机构,由承办机构按照检察建议书的要求组织落实整改;进入诉讼程序的,承办机构要按照《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的要求积极参加诉讼,并及时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不断规范和改进工作,国土资源法制部门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法制保障。

  四、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功能

  (七)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诉前程序作用,及时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法定手段。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各级检察机关要把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两个阶段、两种方式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积极通过诉前程序推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履职纠错,主动保护公益,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良性互动,共同促进公益损害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动接受监督,积极整改落实。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自查,确属履职不到位或存在不作为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因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具体可行整改方案,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不存在因违法行政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形的,应当及时回复并说明情况。

  针对违法行为查处、土地出让、耕地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方面问题,要按照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是否全面运用行政监管手段、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等作为履职尽责的标准,进行认真自查,应当做到:发现并及时制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全面运用法定措施,要求相关义务主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如果仍然拒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向有关部门移交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移送违法犯罪线索;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采取上述措施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由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在生活实践中,部分地方上的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征收中对“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等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重不足。在生活中也不难见到,地方相关部门对这种情况经常性的选择视而不见,其对被征收人土地违法查处的申请也一如既往的选择回避。对此,检察机关在国土部门不作为或“查而不处”的情况下依照试点方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将会从司法监督的高度加强对国土部门履责的督促力度,从长远看对于维护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是会产生间接的利好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