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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补偿中 经营性用房如何认定?

2018年1月31日  北京著名拆迁律师   http://www.mbjzcqls.com/



  2015年3月,市民王先生家附近一大片区域被列为征地拆迁范围。本来这对于王先生一家来说算是喜事,但是在与征收部门谈过几次以后,王先生怎么也开心不起来。

  王先生家房子的性质是住宅,但他觉得征地拆迁按照住宅来计算并不合适,因为早在2005年王先生就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王先生觉得自己房子是用于经营的,应该按照经营性用房实施征收。

  为了弄清征收计算规则,王先生找到江苏贾政和律师寻求帮助。贾政和律师介绍,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征收人于2010年7月1日前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依规定认定后,根据其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参照营业用房或者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其中规定了,1年以上、不满2年的,按不超过评估结果的30%补偿;2年以上、不满5年的,按不超过评估结果的40%补偿;5年以上的,按不超过评估结果的50%补偿。”贾律师说。

  之后,在贾律师的帮助下,王先生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调取了自己的完税凭证,然后带上了营业执照重新去和征收部门洽谈,最终王先生和征收部门达成了协议,开心地搬进了新家。

  贾律师表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各地的情况都不一样。就拿王先生来说,虽然他家最终按照经营性用房来实施征收,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用于实际经营的住宅在征地过程中都能按照经营性用房来计算。贾政和律师提醒,经营性用房的评估价格固然比住宅高,但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经营性用房得到的补偿并不一定比住宅高,原因是按照经营性用房补偿做多也只能按照评估价格50%来进行补偿,所以有些地段可能按照住房计算更划算,被征收者在征收过程中还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做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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