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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拆迁中,拆迁协议存在不公平、有重大误解的情况时怎么办?

2019年12月20日  北京著名拆迁律师   http://www.mbjzcqls.com/


  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规定的亮点可谓是非常的多,规定明确到“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在新闻发布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梁凤云表示,生效的民事裁定,以不属于民事合同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行政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依法立案,减少不同审判部门之间”踢皮球“的情况。

  想必大家都非常的清楚,行政诉讼即是所谓的“民告官”。而民告官案件产生大多数都与土地征收、房屋征用有关,在行政案件中占相当大的比例。而引起纠纷的原因就是补偿协议。我们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了解到,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协议以及政府特许经营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

  当然,除了这两类比较有名的行政协议之外,还包括其他无名的行政协议,其中相当多的行政协议类型涉及百姓切身利益。如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常见的还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即公私合作协议、PPP合作协议。

  那么何为行政协议呢?所谓的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协议既有行政性的一面,也有合同性、协议性的一面,导致在界定和区分行政协议和民事合同中存在困难,对于一些界定不明、合同属性不清的协议案件个别地方法院出现了“民事推行政、行政推民事”现象。

  然而在征地拆迁中,对于这种具有行政性的拆迁协议,许多被征收人却都承受着被迫签订协议、协议本身存在违法以及协议内容不合理、不明确等风险较大的巨大压力,有地方甚至是还出现签完之后对方不履行的现象。

  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拆迁协议里必须要明确:1.拆迁补偿方式,协议中载明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2.补偿方式相关的补偿金额或者安置用房结构、面积、地点等。3.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4.搬迁相关的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而且法律也明确规定了,拆迁工作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签订完协议之后双方也必须要依法履行。如果在签订完补偿协议之后,对方在届满的情况下还不履行协议义务时,那么就应当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是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第二十条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是违法变更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如果补偿协议存违明显的不公平、重大误解、胁迫或是欺诈等情形那么被征收人也是完全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是解除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

  除此之外,在《民法通则》中也明确规定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订立拆迁协议的过程中,均应当尊重 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采取胁迫、欺诈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使他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所订立的拆迁协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应当确认为无效。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拆迁补偿协议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协议里面的内容,看看补偿是否是协商过的补偿,安置房是否是在自己满意的位置等,如果遇到拆迁协议存在重大的误解或是不公平,建议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