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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信息公开的性质是什么?不动产权证包括他项权证吗?

2021年3月14日  北京著名拆迁律师   http://www.mbjzcqls.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知名拆迁补偿标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不动产信息公开的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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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规定,在性质上应属政府信息。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和原始登记资料。其中不动产登记簿申的绝大部分信息是依申请而公开的政府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查询;原始登记资料关涉登记权利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仅有权利人及其同意的人和有关国家机关才能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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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同时,按照规定,这些信息要进行公示,这是对企业产权的一种保护,也是防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非法转让,那么不动产信息公开的性质是什么下面简单讲解下有关知识。

一、不动产信息公开的性质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规定,在性质上应属政府信息。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和原始登记资料。其中,不动产登记簿申的绝大部分信息是依申请而公开的政府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查询;原始登记资料关涉登记权利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仅有权利人及其同意的人和有关国家机关才能查询。

二、不动产信息公开是否需要主动公开

可以肯定的是,不动产登记资料不是登记机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主动公开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普遍的信息需求,公开的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公众的“点对面”服务。判断不动产登记资料是否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是看不动产登记资料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11条规定的信息。不动产登记资料只涉及个别民事主体的利益,因此不属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只有可能与该不动产存在某些联系的人才需要了解这些信息,因此也不属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也没有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主动公开。由此,不动产登记资料不是登记机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登记机构在某一具体登记行为完成后,无须主动公开该不动产登记资料。

三、如何进行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

笔者赞成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信息大多数是依申请而公开的信息,任何人均可查询,但就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部分只有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才能查询。理由如下。

1、不动产登记簿不仅清晰地记载了不动产权利人,还标识了不动产权利的边界以及受限制的状态。通过不动产登记簿,交易相对人能够了解到该不动产上的权利状况,使其在公开的前提下,基于意思自治决定是否与登记簿载明的权利人进行不动产交易。因此,不动产登记簿应予公开,使相关当事人了解不动产上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2、我国既有的登记查询规则均采取登记簿完全公开的规则。《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土地登记资料中的“土地登记结果”完全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查询。此处的“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即土地登记簿。《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根据该暂行办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此处的“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房屋权利状况和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实际上就是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信息。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以这类的不动产信息公开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个人和企业可以通过网站查询。但是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不动产信息,必须只有利害关系人才能查询。也就是说不动产信息公开是相对的,既要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又要确保不动产持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不动产权证包括他项权证吗?

在房屋交易中涉及到很多的相关证件,很多常常会把他们给弄混,尤其是房屋他项权证和不动产权证,下面就由为您解答不动产权证包括他项权证吗希望能够为您带来一定的帮助,为您解答这些问题的相关疑问。

房屋他项权证和不动产权证的区别就是:

1.不动产登记开始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合二为一,统一登记到不动产权利证书上,也就是说,两证变成一证。

2.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现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也就是说,旧证、新证同时都具有法律效力。

3.但新购房屋等不动产并首次办理产权证,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手续的市民,将逐步换发新的不动产证。

房屋他项权证:

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不动产登记证明:

2016年10月8日起,上海市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房地产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替代,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停止发放,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为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按照"便民利民,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的原则,各区县现有的房地产交易大厅调整为不动产交易登记大厅,房地产登记受理窗口调整为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他项权证办理流程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办事须知

以独用宗地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须提供以下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

4、抵押担保的主合同;

5、抵押合同。

办事时限

自受理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税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

非住房,双方当事人各按抵押金额的0.5‰交纳。

2、工本费

核发一本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不动产权证包括他项权证吗不动产权证和他项权证是不一样的,他项权证是指抵押到别人手中,但是所属权还是归自己所有,但是不动产权证是指不允许动的房产证明。这就是两者的性质根本性的不同的,所以不要将两个证明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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