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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如何举证?二手房买卖中,卖方反悔怎么办?

2021年3月8日  北京著名拆迁律师   http://www.mbjzcqls.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知名拆迁补偿标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手房买卖纠纷如何举证?

房屋买卖纠纷的解决方式中有一种是诉讼,不过既然选择诉讼解决房屋买卖纠纷的话就需要注意证据问题,房屋买卖纠纷诉讼要交的证据是哪些为您解答!

  一、常见的二手房买卖纠纷有哪些

  第一,因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不力等情况产生的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因房屋买卖双方主体不合格或合同标的物房屋瑕疵引起。常见情况有房屋的产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房屋;职工不告知单位便把单位拥有产权的公房出售;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等,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无法交付履行或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等法律后果,从而引发第三人或购买人将出卖人起诉至法院,并往往以中介公司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

  第二,因意向金或定金的处理争议产生的纠纷。

  房屋出卖人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前,往往要求购买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意向金或定金,但若买卖双方有一方反悔,或就房屋的价格、支付方式、按揭、交易税费的承担等无法达成一致,意向金或定金的退还问题就有可能成为三方争执的焦点。

  第三,因中介服务费的支付和计算产生的纠纷。

  中介服务费用包括居间报酬和必要的居间费用。一套房屋买卖成功需要经历寻找合适房源、明确初步成交意向、订立买卖合同等诸多环节。常见纠纷主要有因买卖双方私下交易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纠纷;买卖双方一方中途退出引起的中介服务费支付和计算纠纷;买卖双方议价不成,引起的中介费要不要承担,谁来承担,承担多少的纠纷。

  二、房屋买卖纠纷诉讼要交的证据是哪些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

  房屋买卖合同、契约或者协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交付房屋和支付购房款的证据;

  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未能迪户的原因、理由的证据;

  出卖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出卖出租房屋的,提交提前通知承租人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打房产官司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提起房产诉讼时,应提出明确的请求事项。围绕这些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有效证据。例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向开发商索赔时,就需要提交购房合同、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质量与合同及开发商承诺事项不符,给住户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客观证据材料等。

  其次,如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可在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请再审;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

  其三,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另外,按照《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房产诉讼时,须在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以免丧失诉讼权利。

二手房买卖中,卖方反悔怎么办?

房价涨落实属市场的一种常态,但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上,却出现不少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中会遇到卖方以出售房屋时未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种情况的出现说明卖方反悔,不愿意完成交易,那买房应当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二手房买卖中,卖方反悔怎么办

  依据现行法律,如果出售的房屋是共有财产,卖方在出卖时需经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同意;否则,就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常有共有人以出售房屋时没有征得己方同意或者追认为借口,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当房屋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买方在买房时很难判断其所购房屋是一人所有或是共同共有。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项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已经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出发,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允许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在审判实践中,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文件,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卖方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方有理由相信卖方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卖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方存有过错,与卖方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方有理由相信卖方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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