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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买卖房屋已约定,房主后悔也得卖

2018年1月3日  北京著名拆迁律师   http://www.mbjzcqls.com/

  案情回顾

  高某一直很喜欢朋友李某的房子,正巧李某准备卖房,双方经过商议、通过中介公司协助,达成了购房协议。合同签订后,高某依约向李某支付定金1万元。之后,高某在办理按揭贷款过程中因征信原因无法获取贷款,遂与李某协商一致,将该房屋买受人变更为丈夫张某,双方签订一份《房产买卖协议》。后张某依约将首付款注入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指定账户,申请的银行贷款已划入该监管账户,另缴纳契税。本以为一切顺理成章,谁料李某却不愿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李某表示钱可以退给张某,自己的房子不想卖了。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配合自己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

  张某与李某在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张某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而该涉诉房屋买卖不能继续履行系基于李某主观的原因,而非是张某,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具备可履行性。而李某协助张某办理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是实现双方合同目的必要条件,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协助张某过户和交付房屋的义务。

  合同当事人需履行哪些义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约定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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